唐律师对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、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等五部法律法规中关于燃气经营权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,并结合司法审判案例探讨了经营权取得、特许经营侵权保护等问题。在经营权取得方面,唐律师提出,城市燃气经营权为行政许可权,只要企业达到法律规定的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所需的人员、物资、技术条件,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,就应当被授予经营权。而特许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、拍卖、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。在侵权保护方面,唐律师提出,“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,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,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”。若仅有燃气经营许可而无特许经营权的,则无法通过民事途径保护自己利益,在此情形下可以通过行政举报投诉途径保护自己权利。而特许经营权具有私权利的特征,当私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维权。